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开端就给我们重头一击,措手不及之余,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行为规范,以及涉及到自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劳动关系、合同的履行等等问题,尤为的重要。为了让大家理清楚在疫情期间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问题,下面详细为大家介绍。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本次疫情情况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减免责任?
首先对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情况,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主张违约责任。
其次对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合同法解释二》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
最后对于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情况,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其中特别提到主张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即主张不可抗力的企业,需向受影响合同相对方发函。在函件中如实告知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冲击与影响,并提供相应政府部门政策文件等证据材料,用以说明情况,并就后续处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终止履行等)进行协商沟通。
1、建设工程合同方面
主要提及了工程延期问题。因项目本身原因申请延期的,需要结合订立合同时间点及受到的影响,若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合同,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因劳动者原因申请延期的,需要承包人及时提出申请并汇总有关证据。
2、租赁合同方面
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可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不利后果。但承租人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3、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方面
不同于其他类型合同,这几类合同受到本次疫情冲击最为严重,因此这几类合同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
4、消费服务、买卖合同方面
已经签订并可以履行,应继续履行,不得变相涨价。这一规定内容,也是对当前疫情期间各类商品价格猛涨的调控措施之一。这一规范内容,急需企业注意,一旦变相或恶意涨价,不仅将面临合同违约问题,也将面临行政处罚问题。
5、防疫物资买卖合同方面
由于防疫物资紧张原因,目前如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物资,已由政府部门统一调配。这就导致大量商家已接订单,无法按期完成,面临违约风险。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这一条款,也是对于目前防疫物资生产厂家权益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提到了对假冒伪劣防疫产品造成消费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以上就是在疫情期间,关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的相关解答,权威解读当前民事合同相关的个问题,我们在处理合同的解除时因情况特殊,需要合同双方互相的理解,希望疫情早日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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