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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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共有财产归对方所有,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281人看过

问:我与妻子均系再婚,为了双方能安稳共度余生,我与其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一套,并且应女方要求,我与妻子就该房产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如若谁先提出离婚,先提出离婚一方的房产共有分额作价1元,归对方所有。但事与愿违,我与妻子由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数年中争吵不断,感情也在争吵中破裂,现早已分居数年。由于签订这个协议,双方面对名存实亡的婚姻,谁也没有先提出离婚,就这么一直耗着,双方都过得很痛苦。请问,这个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分割财产时会依照这个协议来处理双方的共有房产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这里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此问题涉及的协议,看似是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签订的对自己财产处分的协议,但其内容以限制对方的离婚自由为目的,侵害了对方离婚自由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如若感情确已破裂,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应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常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签订的以禁止、限制离婚为目的的“保证不离婚协议”、“忠诚协议”、“分手赔偿协议”等协议,这类协议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条法律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保障了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对有过错方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法律尊重个人感情的自由选择,但法律同样应当对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我们一方面倡导离婚自由,减少离婚的社会成本和心理成本,另一方面,当当事人违反婚姻义务时,应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应有的代价。
作者: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陈一萍 陈智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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