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浪新闻@职场长鸣
某化工厂员工小权每周班表排班45-55个工作小时,经常下班时会临时再通知加班1-3小时,有时正常休息日也会安排加班一天。连续上班时间十几个小时,只有午间半小时用来吃饭时间,其他时间必须马不停蹄工作,工作量不达标还会扣分扣款。而领导表示不发加班费,按照小时记着,等到生产淡季时再给员工放假或者调休。小编想知道公司这样的做法有没有违背劳动法?如果按照公司违背劳动法跟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个法条的意思就是,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就是调休),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只能付加班工资,不能只调休而不给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每周40小时算,如果有连续的排班表,显示一个日历月的排班时间超过这个月的工作日天数×8+36小时,那么就是违法的。
如果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连续排班表复印件或照片,那么小编可以到劳动监察举报的。如果你找不到这么一个月累计加班时间超过196小时的表,那么维权就比较麻烦了。
首先,要保证小编所说的那些在公司有成文的规章制度,然后让公司人事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一份给自己(邮箱最好是163、126之类的公共邮箱,方便在公司外部取证)。
如果都只是口头规定,没有成文的规章,那么小编还可以把自己的调休记录完整复印下来。最好是“哪天加班多少时间给调休”的原始记录,调休记录上最好还要有人事的签字或人力资源部的盖章,这个也是维权的有效凭证。
如果以上都做不到,那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小编可以直接拒绝加班。如果公司开除了小编,那么小编可以凭离职证明,可以到劳动仲裁去起诉公司违法解除。但如果公司选择拖延,那么对小编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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