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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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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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联合男网友骗男友!骗钱怎么处罚?

作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8次举报


朱某去年7月和池先生谈起了恋爱。朱某坦言第一次自己找迟先生借了两万七千元,迟先生很爽快地就答应。一名自称是朱某姐姐的人加了池先生的微信,并以给母亲治病等借口为由,找池先生借钱周转。为了配合小鹏骗钱,朱某继续假意和池先生保持恋爱关系。两人共从池先生处骗得40余万元。

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另外法院将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除了朱某,另一名涉案的被告人小鹏则被另案处理,等候他的同样是法律的制裁。为您整理了诈骗罪的含义、处罚标准、认定等相关内容。

(一)诈骗罪的含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三)诈骗罪的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不同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上文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诈骗罪的含义、处罚标准、认定等相关内容。根据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朱某联合网友诈骗现男友40余万元,利用并以给母亲治病等借口为由多次向池先生借钱周转,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情形,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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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朝芬律师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各类司法程序,诉讼代理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9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