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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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不支持有家庭暴力一方抚养子女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68人看过

其实不管是在婚姻法中还是司法解释中,都未明确规定以家庭暴力作为考虑子女抚养权的因素。但是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并考虑到家庭暴力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回应。


详 解:


在离婚案件或者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评判抚养权归属问题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其中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因子女年龄小孩,母亲更适合抚养,法院一般都是判给母亲一方,但是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判给父亲一方: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出发,判给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但也有一些优先考虑的情况: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对于十周岁(民法总则出台后,一般参考标准是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一般需要听取子女的意见。


重点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韩玫】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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