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但在民事诉讼众有哪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呢?
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并不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简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4、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有以下情形,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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