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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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之间鸡毛蒜皮没小事,处处藏法律。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496人看过

这边住着一户喜爱清净的一家三口,那边住着一户不热闹不成活的年轻情侣,每天蹦蹦跳跳嗨到凌晨,噪音苦恼一直围绕着楼上的一家三口,上门协商也无效,一家三口苦不堪言,可是又能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下一家三口的相邻关系合法权益已经被侵犯了,协商调解都无效之后可以选择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选择上诉维权的时候请各位先收集好合法且足够的证据,写好民事诉讼状,呈交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之后按流程走就可以了~

是时候告诉你们什么是相邻关系了!

名词解释时间到!

相邻关系: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繁多,如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

法条普及小课堂开讲啦!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章,对相邻关系有以下条例: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是减少纠纷的重要方面。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记得当年在国际经济法的课堂上老师说,“律师啊,多背一条法条就能多赚一点钱。”虽然老师的话带有玩笑成分,但同理可得,普通老百姓多认识一条法条,生活中正当维权的底气就多了一分,何乐而不为呢?但要注意适当维权不要过度维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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