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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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和同居遇到的这些问题,你会解决吗?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450人看过

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 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1、分手就一定给分手费吗?


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只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此外,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说简单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男方就是不给,不跟你签订任何协议,你没有理由强行要求他给予分手费。


2、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出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的出资额,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3、男方赠与彩礼,但婚没结成,可否要求返还?


可以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如何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的,构成重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何理解和适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们的表述力求将其与重婚、婚外恋、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分。


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5、与多名异性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算重婚吗?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后者是指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情形。事实重婚同样违反法律规定。构成事实重婚者,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也可以以涉嫌重婚罪为名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控告。


6、非婚同居,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同居所生的孩子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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