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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涂改借条起争议,法院依法断案明真相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93人看过


借条上一个数字的涂改,

导致借贷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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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平南县人民法院

审结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

双方因借条涂改产生争议,

法院依据法律条文抽丝剥茧,

作出公正判决,

为公众敲响借条规范书写的警钟。

01
基本案情

丁某为投资购买林某的碎石场股份,分三次向林某转账共计29.1万元投资款,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功购买约定股份。双方协商后,林某同意退回投资款,并于2021年3月与丁某签订《借条》。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其中借款按月利率1%(原写0,后删改为1)计息的条款,为后续纠纷埋下伏笔。签订借条后,林某仅于2022年4月向丁某还款5万元。

庭审过程中,围绕借条中利息约定,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丁某主张是双方签订《借条》时,林某将利息0%改成1%,不是其涂改的;林某辩称签订借条时利息为0%,是丁某私自将其涂改成1%,且涂改处没有捺印确认。这场关于借条涂改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争论,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焦点。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结合本案,丁某与林某的微信聊天虽多次提及利息,但未明确具体数额,且借条中“月利率1%”存在由“0”删改的情况,删改处也无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丁某也无法对删改部分作出合理说明或进一步证明。因此,法院判定本案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仅依法支持案涉利息应自林某逾期还款之日即2021年12月2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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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借条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对出借人、借款人实现债权、偿还借款意义重大,务必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修改、销毁而影响债权债务。本案中,丁某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修改借条内容,致使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对此丁某应负法律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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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

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查询。
转自:广西高院 2025年06月18日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玉雯 徐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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