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个人信用报告已经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已然成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如逾期贷款已全部偿清,个人的不良征信记录却仍未消除,那么,金融机构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让我们一起看看横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是如何判定的。
2016年5月,小廖与金融公司线上签订《贷款合同》一份,通过现场视频认证,由小廖向金融公司申请使用信用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500元和利息、贷款期间、收款账号、手续费、送达通讯方式等内容。同时,小廖还签署了《个人金融信息查询授权书》一份,授权金融公司将其个人的贷款及还款记录、还款违约行为等金融信息向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数据库等机构报送。签订《贷款合同》当日,金融公司扣除5%手续费后,向小廖的账户打款475元。
自2016年6月20日起,金融公司多次向小廖贷款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催款通知,并告知小廖:“为避免逾期产生不良征信和违约费用,请尽快将欠款存入借记卡内”。之后,因小廖逾期未还款,金融公司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小廖贷款逾期记录直至小廖还清贷款之日(2022年10月12日),自2022年11月份起已不再报送逾期信息。
小廖因与金融公司协商删除不良征信记录无果,遂诉至南宁横州市法院,要求判决金融公司撤销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上传发布关于小廖的不良征信等相关记录,并以公开登报的方式赔礼道歉。
横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融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其有无过错、有无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判断。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本案中,小廖于2016年5月向金融公司借款并签署贷款合同和授权书,授权金融公司将其个人的贷款及还款记录、还款违约行为等金融信息向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数据库等机构报送。小廖向金融公司借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金融公司根据授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了小廖个人征信信息,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金融公司并不存在过错。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本案中,小廖2022年10月份还清其贷款本息后,金融公司自2022年11月份开始不再报送小廖个人征信信息,小廖自还清借款本息至法庭辩论终结时不满5年。因此,金融公司未删除不良征信记录,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小廖的真实信用状态,并未失实地评价小廖,未侵犯其名誉权。小廖要求金融公司撤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传发布关于小廖的不良征信记录并以公开登报的方式赔礼道歉,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小廖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小廖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网络金融的兴起、借贷门槛的降低,特别是信用卡和网络贷款的普及,让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以小额借贷的方式进行超前消费。目前,网贷或银行贷款的信息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好个人信用记录尤为重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第一,在办理网络贷款或银行贷款时,要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本着必要、谨慎、知晓的原则。第二,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切勿长期逾期不还款,透支自身“信用”。
征信报告中出现不良记录,对个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
(一)导致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直接拒绝贷款申请。
(二)影响信用卡的审批,可能导致无法获得信用卡或获得的信用卡额度较低。
(三)可能导致无法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
(四)一些大公司会在入职前进行背景调查,征信不良可能会影响入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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