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生养死葬”义务成为了一些孤寡老人“老有所养”的另一种选择。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在什么情形下能优先于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呢?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
梁辉与梁生是同姓同村人。梁辉没有妻儿。2003年2月5日,梁辉与梁生签订《承嗣书》,约定梁生对梁辉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梁辉把其名下的财产赠与梁生。之后,梁辉于2018年2月5日病故。梁生依约对梁辉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并按《承嗣书》约定接收了梁辉的遗产。此后,作为梁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梁应和梁肖(2人系梁辉的兄弟)提出异议,要求继承梁辉的遗产。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均无法取得一致意见。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嗣书》是否构成遗赠扶养关系?梁生有无尽到扶养梁辉的义务,遗赠是否有效?
桂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梁生与梁辉所立的《承嗣书》,实质上已经构成了民事法律上的遗赠扶养协议。虽然梁生长期在外务工,未能亲自照顾梁辉,但一直有支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等,并委托其兄弟代为照顾。后梁辉数次因病住院治疗,均由梁生支付治疗费用,并由梁生的兄弟照顾护理梁辉。梁辉病故后,他的葬礼等有关事宜均由梁生操办,开支均由梁生承担。梁生已经充分履行了对遗赠人梁辉“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应当享有接受梁辉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不久前,桂平市法院依法确认梁辉的遗产及土地收益归梁生所有。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而在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可以获得其遗产。这种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适用于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义务的情况。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只要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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