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范围、李某某的父母作为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5月按照习俗订亲,7月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时间较短,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关于原告刘某主张支出酒席招待费用、购买酒水费用、为办理婚礼所产生的婚庆、婚车、礼服、婚纱照等费用,及被告李某某主张的酒席和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系双方为举办婚礼置办宴席的花费,系各自人情往来中的正常花费,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对原、被告主张的上述费用本院均不予支持。刘某主张2020年为李某某接种疫苗支出3960元、2021年10月购买手机6799元、2021年11月份为李某某调理身体支出3600元,上述费用系双方交往过程中所支付的开支,系为取悦对方,或者说爱慕对方的一种实际行动和表达方式,与给付“以结婚为目的财产”显然不同,亦不在法律规定的返还之列。
关于彩礼返还主体的问题,结合社会现实生活,订立婚约不仅涉及到男女双方,往往也有双方父母或近亲属的参与,原告将被告的父母列为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某等三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及钻戒一枚、黄金项链5.23克加吊坠2.4克、黄金手链16.69克、黄金手镯27.68克共计黄金52克;刘某返还李某某等三被告被子四床、床垫一张。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自觉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转自山东高法 2024-04-16 来源:高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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