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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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嫌前妻没文化,将其告上法院还限制她探望孩子,这合理吗?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17人看过

  【案情回顾】

  2007年,王力和李小美在重庆市纂江区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名叫王小力。

  后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两人于2013年调解离婚,并达成一致协议:王小力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需支付抚育费200元,直至王小力年满18岁。

  

  两人离婚后,王小力跟随王力居住生活,可转眼王力又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限制她的探望权。

  理由竟然是:李小美受教育程度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王力要求李小美探望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李小美新组织的家庭。

  对此,李小美进行了举证说明。庭审时,李小美出示了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按时给付了抚养费,且母子关系较好。

  【法院审理】

  重庆市纂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力设置苛刻条件限制李小美探望子女,既侵害了其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王力诉称李小美个人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并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说法】

  文化水平低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本案中,王力以前妻文化水平低,从而限制她的探望权,是不合理的。

  文化程度高低并非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不能以父母学历标准量化对子女的感情。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与母爱同样重要、不可或缺,只有在这两种爱的共同滋养下,孩子才能够健康成长。

  本来王力与李小美离婚就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创伤,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而不是为了一己之私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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