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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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被法院驳回,有的法院却支持返还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2811人看过

近日,一则出轨案件
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
80后男子婚内出轨15岁少女
并为对方转账10多万元
其妻子得知此事后上诉要求女方归还
结果却被法院驳回
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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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出轨,妻子起诉要求返还钱财

颜某出生于1980年,妻子卢某出生于1977年,17年前结婚。
五年前,颜某在KTV认识2002年生的甘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年10月结束。在此期间颜某向甘某转账10多万,妻子卢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返还。
在庭审之中,颜某表示,转给甘某的钱,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
甘某表示,颜某给的钱是他们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她也向颜某转过钱。颜某曾于2020年8月给她转账50000元,要求保持情人关系,她没有同意就还给了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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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颜某在甘某未成年的情况下,以有妇之夫的身份与甘某保持三年情人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应予以谴责,关系存续期间给甘某货币是一种非法给付。
夫妻共同财产遭丈夫挥霍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根据民法典,卢某可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卢某不享有要求颜某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卢某的相关诉请,卢某不服上诉。
近日,上海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
一男子给情人转款逾10万元,妻子起诉,法院:全部返还!
结发夫妻,育有二子,本以为幸福美满的婚姻,却因丈夫的出轨亮起红灯。丈夫在一年内,竟给“小三”转款逾10万元。妻子心灰意冷,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人之间的赠与无效、“小三”全额返还财产。
记者7月8日从内蒙古高院了解到,日前,包头市青山区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婚外情赠与案件。
家住包头市青山区的麻女士近日将其丈夫与丈夫的出轨对象全部起诉至法院,称其丈夫宋先生在2019年与一位姓石的女士发展成情人关系,并在2019年至2020年短短一年期间陆续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石女士转款逾10万元。麻女士认为石女士在明知宋先生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还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获益,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所得财产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并向妻子郑重道歉,而石女士则称自己在与宋先生交往期间,并不知道宋先生已有家室,而宋先生对自己的赠与完全是出于自愿。在庭审期间,麻女士举证了宋先生和石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石女士曾对宋先生说:“我只是你生活的附属品,她和孩子才是主题。”以此证明石女士抗辩理由不实。
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在与麻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石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麻女士的同意,向石女士赠与大量款项,该赠与行为无效,石女士应将所有受赠款项全部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虽然赠与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行为,但出轨丈夫与“小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败坏了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小三”基于此的获益理应全部予以返还!
这类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有切实证据证明出轨男与“小三”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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