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为拆迁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需每月支付女儿1500元抚养费。基于男方认为是假离婚,故从未支付过该笔抚养费。现女儿诉请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却被父亲以“假离婚”为由拒绝,法院该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马某与杨某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12月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萌萌由女方杨某抚养,男方马某享有探视权,马某应于每月15日支付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然而一段时间后男方却拒付抚养费,并声称双方系“假离婚”。该案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令男方马某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婚生女萌萌(化名)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萌萌于2022年1月诉至法院,称马某未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请求判令被告马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并按照马某与杨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 马某在法庭上辩称,二人为了配合家里的拆迁办理了“假离婚”。因为是假离婚,两人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直接套用别人的模板,马某并没有在意抚养费的问题,匆忙签了字。而且双方并没有就抚养费问题与杨某进行商量,故其不应支付每个月15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马某与杨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亦按照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故被告马某应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萌萌主张被告马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 19500元,并要求被告马某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的请求,符合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萌萌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并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萌萌支付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
判决生效后,马某并未履行,杨某带着萌萌向惠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8月10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萌萌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2.1万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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