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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买卖形式赠与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1806人看过

我们在《父母想把房产留给子女,赠与、继承、买卖,长远看一定买卖最划算吗?》 里讲了父母以赠与、买卖、继承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有什么区别及采用哪种方式最划算的问题。


现在张的父母合计后,决定以买卖的方式(实为赠与)过户给张。


不过张的父母心里一直有个问题不确定:儿子张已经结婚了,现在把房子过户给儿子,跟儿媳妇有关吗?将来万一儿子儿媳离婚,儿媳有权对这套房屋主张分割吗?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我们以前在《父母如何操作,才能将财产只留给子女一方?》中讲过,只在遗嘱里写房产由儿子继承以外还不够,还要明确只由儿子一人继承,才能避免房产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张的父母通过买卖的形式(实为赠与)将房产过户给张一人名下,能够视为对张一人的赠与吗?

有的人可能会说,你看都已经登记在张一人名下了,肯定是给张一个人的啊。

但实际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是这种思路吗?


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2019)鄂02民终****号案中,法院确实认为买卖合同为赠与人和袁某1所签,赠与人将房产登记在袁某1个人名下,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涉案房屋系赠与人对袁某1个人的赠与,属于袁某1的个人财产。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在(2021)鲁0602民初****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母亲任某在将房产赠与原告时,仅在房产管理部门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任某将上述房产进行赠与时确定只归原告一方所有。原告母亲到庭参加诉讼时也没有明确当时的意思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故认定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废止,第七条也未被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所吸收,故将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


 我们在 《新规则:2021年1月1日起,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中已经讲了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父母在双方结婚后出资买房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的新规定。


(2021)鲁0602民初****号案便是依照新的规定作出了认定:在属于赠与的情况下,如果赠与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当时是明确赠与子女一方,即视为赠与双方。该案与我们在文中的观点一致:并没有根据登记情况来认定是属于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会觉得:竟然是这样,原来自己是想当然了啊......

所以,无论父母是直接将房产赠与子女还是通过买卖的形式赠与子女,如果不想子女的配偶对房屋获取份额,都要签订一份赠与协议,明确约定房产仅赠与子女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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