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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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了...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89人看过

鲁法案例【2021】***

一对恩爱的小情侣

热热闹闹的举办了订婚仪式

新的生活篇章就此展开

然而

谁都没有预料到二人在订婚后变得日渐疏远

男方甚至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了法庭

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杨某与孙某于2019年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且按照家乡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孙某给付杨某彩礼10万元,并另行购买价值2万余元的三金首饰一套。此后二人并未举行婚礼,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反而关系日渐疏离、愈演愈烈,直至孙某将杨某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恋爱期间为小杨所花费的开销共计15万余元,及三金首饰一套。被告小杨及家人却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的分手,按照农村风俗,不应该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

一、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部分彩礼款并无不当。

二、原告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礼品,及原、被告在订婚期间用于消费的相互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由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彩礼款10万元及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一套。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非儿戏,人生大事,大家还是要谨慎为之,同时我们要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正确婚恋观,引导社会良好风尚,幸福小家庭,和谐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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