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 执业资质:1450920**********

  • 执业机构: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明知养了妻子与别人生的娃,离婚时妻子该还抚养费吗?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37人看过


2014年7月,张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2014年5月儿子小宇出生,2017年9月儿子小喆出生。原来在认识刘先生之前,张女士已经怀了小宇。当时,刘先生在知道小宇的情况下,深情表白张女士,这令张女士感动不已。于是两人在互有好感的情况下选择登记结婚。


2019年4月,因感情不和,张女士带着儿子小宇搬走,此后两夫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张女士于2019年9月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驳回诉请。


近日,张女士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刘先生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自己一直在尽力争取挽回双方的婚姻,希望张女士能够回心转意。但如果张女士最终一定坚持离婚,那么要求张女士一次性支付儿子小喆的抚养费20万元,同时因双方婚后住男方家,孩子均由其父母照看,要求补偿自结婚以来自己对小宇支出的抚养费5万元。


案件审理


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且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虽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同意离婚,但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挽回、修复与原告的关系。且双方分居已满二年,故应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明知原告已与他人孕有胎儿的情况下,仍自愿与原告登记结婚并作为新生儿父亲登记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原告并未对此有所隐瞒而导致被告错误判断,可见被告自愿与原告共同承担抚养的义务。同时,就被告而言,系出于对双方婚姻美好前景的信赖,主动承担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义务。现双方婚姻已无法继续,被告主张其对子女负担较多义务,要求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就此未能协商一致,故由法院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酌定原告补偿被告抚养费用。


裁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二年,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支持张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儿子小宇系张女士婚前与他人所孕,非被告亲生,故刘先生对小宇不负法定抚养义务,亦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酌定张女士补偿刘先生抚养费用3万元。张女士主张婚生子小喆由刘先生抚养,刘先生亦无异议,酌情确定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小喆独立生活为止。

更多玉林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邱朝芬律师电话:

【免责声明】  “邱朝芬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任!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