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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徐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5503人看过

大劳发〔2008〕33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辽民函[2007]42号)文件精神,及物价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的时间、标准
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发给。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三、 列支渠道和其它问题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本通知规定标准重新核定,差额部分一次性予以补发。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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