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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吗?

发布者:袁胜寒主任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05人看过

现在越来越多的城里人喜欢出于养老或者投资的目的到农村买房,但是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是不允许买卖的,那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呢?我们又应该如何降低自己的风险呢?下面让我们具体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甲是某村村民,2001年将自家宅基地上房屋作价7万出卖给城市居民乙,乙一次性付清房款并搬进居住,甲将相关证件交给乙处保管。但因乙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7年,争议房屋面临拆迁。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根据房地一体主义,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法律明文规定农村每户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不得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是合同已实际履行,买方已交付价款,且实际入住多年,卖方因拆迁利益而反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甲应对于乙因合同无效的损失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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