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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夜乘网约车遇害,滴滴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发布者:袁胜寒主任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78人看过

5月12日早上,备受公众关注的杀害滴滴顺风车乘客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华的尸体被警方打捞出来。警方通过对尸体DNA鉴定,确认此次打捞的尸体系犯罪嫌疑人刘某华。至此,“5.7”故意杀人案正式告破。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刘某华具有主要责任,但现在刘某华已经死亡,无法承担责任。对于网络平台,从法律角度看,滴滴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目前主要规范网约车市场的法律主要有2016年六部委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但是这里指的承运人责任仅指专车和快车,对于顺风车,法律性质为乘客间的拼车行为,滴滴在中间起到一个信息中介的作用,属于居间法律关系。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可见,该办法是将顺风车排除在承运人责任之外的。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闻报道,刘某华拿到驾照不到一年,是用其父亲的驾照取得顺风车运营资格的。而且之前有乘客投诉刘某华,滴滴公司也并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可见,滴滴公司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并没有尽到审核和管理的义务,根据上述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滴滴公司的态度还是蛮积极的,之前悬赏一百万元给提供刘某华线索的人,现在又主动回应受害人父亲的诉求,已经在积极沟通,承诺给予赔偿或补偿。

不仅是滴滴公司,所有网约车平台都应该引以为戒,反思怎么能够让互联网+出行走的更好更远。网约车平台的出现颠覆了传统出租车行业,更便宜更快速的出行服务确实给广大乘客带来了很大方便,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弊端。靠补贴大战来圈人,这样的低价竞争消耗了大量资源,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恶性循环,最终买单的还是消费者。只关注利润而忽略了审核和监管导致网约车市场存在安全隐患,一次次的事故的出现只会让这个新兴的行业遭遇信任危机,最后一蹶不振。笔者建议,网约车平台应该谨慎和严格地审查网约车车主的资格,比如驾龄,品行各方面,而不是流于形式。建立应对事故发生的止损和赔付机制对网约车的良性发展也很重要。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细化管理办法,对违反管理办法特别是屡禁不止的行为加重处罚。

作为乘客,在享受方便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自己的安全。在乘车前要关注车主的信誉评分,对于平台信息和实际信息不一致的车一定不要上。尽量不要在晚上单独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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