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房屋未过户,征收补偿的处理

2018年07月13日 | 发布者:李晓清 | 点击:36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房屋买卖协议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依法不具有提起房屋征收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倪江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涉案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属于房屋征

1.房屋买卖协议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依法不具有提起房屋征收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倪江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涉案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属于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审查范围。房屋的所有权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房屋买卖协议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的,该当事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苏行终字第00440号

2.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不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莆田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案

本案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的对象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在房屋征收管理活动中只有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及其相关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未办理房屋登记而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的当事人不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闽行终字第289号

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晓清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176 积分:61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晓清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晓清律师电话(1861630109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61630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