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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等诉沈*等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06月12日 | 发布者:李晓清 | 点击:3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楼梯间为公共部位,应由业主共有。作为系争建筑物内部分房屋的业主,对公共部位应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事人起诉要求占用楼梯间的业主拆除系争搭建物,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因该楼梯间为业主共有,而...

律师观点分析

楼梯间为公共部位,应由业主共有。作为系争建筑物内部分房屋的业主,对公共部位应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事人起诉要求占用楼梯间的业主拆除系争搭建物,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因该楼梯间为业主共有,而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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