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向假冒
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条的第(一)、(二)指的是两种形式相反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分别简单地可以归纳为:产品是自己的,商标是别人的;产品是别人的,商标是自己的。
第一种是传统的侵犯商标权的方式,第二种是商标法在2001年开始规定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方式,叫做“反向假冒”。反向假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该商品是别人的,别人已经在上面使用了注册商标;
二是侵权人将贴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除去了,贴附上自己的商标;
两种行为都混淆了产品的来源,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这也是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本质所在。
那么擅自除去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无标识再次销售的行为算不算侵犯商标权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3)通中民三初字第15号判决书认为,以上行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而且纳入了反向假冒的范畴。
本案的事实是,原告如皋市某机械厂从事印刷机械的生产和销售,取得了注册商标“银雉”。被告如皋市某物资有限公司是从事印刷机械的组装、修理和销售。被告多次从原告的终端用户手中购进用过的原告的旧的胶印机,除去机器上的商标和铭牌,经过修理重新喷漆后无标识销售给用户。
律师认为,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来源,证明商品品质的。为商标权利人在市场上建立自己的信誉,从而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无论经过多少次转售,在到达最终用户之前必须保持商标权人第一次允许出售时的原样。在本案中,被告修理过的胶印机并不是新的产品,只是将其恢复到原商品的原样,其实还是原告的产品。被告修理过后又将其投入市场,即被告不是产品的终端用户,“银雉”商标对该胶印机所承担的功能还没最终完成。被告除去“银雉”商标标识和铭牌,是客户无法知道产品的来源,误以为是被告的产品,破坏了“银雉”商标的功能意义。是原告受到损害。所以被告的行为后成侵犯商标权。从该行为可能导致客户误以为该胶印机就是被告的产品这个结果来看,这跟除去原告的的商标标识,再贴上自己的还商标标识的侵权结果是一致的,所以可以将被告的侵权行为纳入反向假冒的范畴,并将除去原告商标标识,贴上被告商标标识的行为称为“显性反向假冒”,除去原告商标标识,不再贴上商标标识的行为称为“隐性反向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