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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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自签字之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期间是否生效?

发布者:李光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75人看过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同时规定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在实际操作中,转让合同从双方签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之间有一段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法律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这就涉及转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日起生效。但由于专利申请本身的特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公告,以使公众了解该项专利权主体变更的法律状态。转让合同双方签字根据合同法虽然已经生效,但是由于尚未公告。所以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受让人(新专利权人)暂不能以专利权人的身份行使专利权人的权利,如不能许可他人实施、不能阻止他人侵权等。只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后,该转让合同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才是完全生效。而在此之前,该转让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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