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防控下企业面对的主要法律问题解答
(一)商务合同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2.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并不是说因疫情影响就可以免除责任,还要具体分析该疫情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来判断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但若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就已经发生或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迟延构成违约,此种的情况下,不能免除责任。此外,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
3.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4.商业物业的承租人能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租金?
首先,若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或物业无法正常使用可以减免租金的,则承租人可以以该约定内容要求减免租金。
其次,若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影响可以减免租金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区别处理。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的同时,原则上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即使因疫情造成的经营风险增加,承租人亦应自行承担该风险。此时若承租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依约按时支付租金的,可以请求免除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但若因疫情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如承租人临时租用场地作为春节期间集市、演出场所,因政府宣布春节期间封闭场地、停业而造成承租人无法在春节期间使用该场地开展经营活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减免相应的租金。
最后,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而言,疫情对从事不同行业的商业物业承租人的影响不一样,承租人可以根据其承租场所的具体情况及受疫情影响的程度,与出租人协商租赁合同的后续处理。若因政府宣布封闭场地、停业造成承租人不能正常营业的,则就受影响期间的租金,租赁双方应本着合作共赢、公平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合理分担。
5.施工方能否以疫情为由要求施工合同工期顺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十七条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如根据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计划安排,原定春节假期后工程复工日期晚于政府明确规定的复工、复产日期,因政府决定对承包人的施工安排并无影响,则承包人不能据此主张工期顺延;如原定春节假期后工程复工日期早于政府明确规定的复工、复产日期,因政府关于复工日期安排的决定客观上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原计划复工,则承包人可以据此主张工期顺延。
6.开发企业能否以疫情为由向购房人主张顺延房屋交付日期?
如前所述,若施工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则可能导致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的交房日期延后。此时首先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对不可抗力和延期交房免责事由的约定。开发企业若主张房屋交付延期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购房人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交相应证据(包括不可抗力的存在、对房屋交付的影响等)。
(二)劳动人事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的生活如何保障?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结合《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企业对上述劳动者不能以旷工为由进行处理,应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即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2.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后,被隔离治疗期间,享有什么待遇?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的,应当享有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劳动者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可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未制定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可参照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3.对于劳动者由于疫情被隔离而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怎么办?
企业可以考虑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若劳动者不同意该安排,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的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若劳动者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或者身体不适的,可安排病假休息,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病假工资执行。
若劳动者长期不能到岗上班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待岗协议》,安排待岗,待岗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劳动者被治疗期间、隔离期间、观察期间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企业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治疗期间、隔离期间、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分别延续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在该期间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5.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
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6.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行政、刑事责任承担
1.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