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XXX号
组织机构代码:662686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XXX,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生,住址:河南省南乐县梁村乡XXX号,身份证号码:41092319XXXXX.
上诉人因不服(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请求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错误。
一审仅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据”中的签字部分是上诉人员工的姓名(即:“陈友明”)为由,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一审判决不仅没有查明该员工是否有上诉人的授权,甚至连“收据”中“陈友明”这几个字是否为陈友明本人所签也没有查明,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认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了服务的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照片无法看出服务地是在上诉人处,且被上诉人申请作证的证人都为其雇员,证人不仅与被上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且与本案的结果也有重大利害关系。均不应作为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服务事实的证据。
综上所述,一审没有以有效的证据来认定本案的事实,造成了对事实认定的错误,现,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此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