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的丈夫李某背着自己在外面找了一个情人(张某),并花了40万元为情人买了房子。王某得知后向张某索要房子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声称是李某赠与给她的财产,王某不得再索要。王某询问自己能否要回该房产?
评析:
王某询问的问题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某接受李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因这4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张某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王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40万元还是20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该赠与行为无效,王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