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承包了本村的几亩瓜地。因最近接连发生丢瓜的事情,万某喷洒了有毒的农药。一天晚上,临村的胡某偷了几个西瓜,食用后造成农药中毒,被送到医院喝经抢救脱险,但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胡某要求万某承担医疗费用,万某认为,胡某是因偷食西瓜才造成农药中毒的,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赔偿医疗费用。双方发生纠纷,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万某应赔偿胡某的医疗费用,但胡某自己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万某的责任,理由如下:
万某喷洒农药后,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相反是在引人上勾,因此其行为对周围环境构成了高度危险。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免责的法定条件是受害人的故意。虽然本案中胡某偷吃西瓜的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但该故意并不能构成万某的免责事由。因为法律规定的“故意”,指的是受害人对损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胡某对偷吃西瓜而造成农药中毒的后果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过失。故万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胡某偷摘别人的西瓜,其行为属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万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