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这两个新规,对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不仅醉驾数量大减,各地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从各个地区来看,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
公安部门的态度是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我猜测,公安部门的人长期战斗在交通第一线,他们知道酒驾的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多大,也知道严厉打击酒驾所带来的交通事故下降的可喜现象;而最高法的领导出行的时候,警车开道,沿途所经之处,闲杂车辆禁入,领导们看不见酒驾的危害吧?除了这种善意的揣测,在这因言获罪的事例常常见诸媒体的年代,我不好做其他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