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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疯子”外送一案法院判决值得商榷

发布者:刘传仓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991人看过

     据中国法院网讯,安徽省泾县云岭镇云岭村村民陈加荣患间歇性精神病多年,患病期间祸害乡里,人称“武疯子”。镇政府在患者父亲的要求下将陈加荣送往外地,此后陈加荣一直未回,被法院宣告死亡。患者亲属随后以镇政府行为违法为由,将镇政府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泾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云岭镇政府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8万元。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被告镇政府将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陈加荣送往外地,造成陈加荣死亡,侵害了陈加荣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镇政府辩称陈加荣是在被送往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的途中走失,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鉴于受害人陈加荣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无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且曾经在发病期间砸死其亲生母亲,多次放火焚烧公私房屋,在当地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镇政府又是在陈加荣父亲的要求下才作出将陈加荣送往外地的行为,因此,可减少被告镇政府的赔偿金额。


    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值得商榷。


    一、法院的判决是基于陈加荣被宣告死亡,而宣告死亡并非事实的死亡,《国家赔偿法》上所说的死亡是现实的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这种拟制的死亡。


    二、将陈加荣送往外地不属于镇政府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也不是基于上级部门的指示或镇政府自己的决议,这种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三、即使这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减轻镇政府赔偿责任的理由也难以成立。


    1、“受害人陈加荣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无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不是减轻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国家赔偿法中对于受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赔偿数额的确定与受害人的收入水平没有关系,赔偿的标准是上年度国家平均工资的20倍。


    2、陈加荣“曾经在发病期间砸死其亲生母亲,多次放火焚烧公私房屋,在当地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也不能构成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


    3、“镇政府是在陈加荣父亲的要求下才作出将陈加荣送往外地”,同样也不能构成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如果将陈加荣送往外地的行为违法,那么陈加荣父亲就是违法者,陈加荣就是受害人,受害人(或其家属)不能因为加害人的行为违法而少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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