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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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发布者:杨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859人看过

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杨东律师提示: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人的时候,怕套牢,往往不签劳动合同,口头形式约定试用期,待试用期合格后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风险极大,杨东律师提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杨东律师提示:不能只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很多用人单位知道签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但劳动合同期限仅约定试用期,就是所谓“试用期合同”。事实上这样约定是无效的,只约定试用期,那么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样不仅不能降低成本,还得不偿失,失去试用期机会,反而成了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杨东律师提示: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杨东律师提示: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法定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杨东律师提示:试用期也要缴纳社保,给予员工医疗期待遇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在一定的情形下,享有社保待遇,否则给劳动这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此付出巨额赔偿代价。

杨东律师提示: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须有充分证据,要符合法定程序。

除非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形,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相应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责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说明理由,杨东律师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收,如果是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解除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直接支付一个工资,应当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专家: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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