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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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下贷款合同后未能及时还款,诉至法庭,为贷款公司追回相关款项

发布者:翟骏飞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2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X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24154.38元及贷款利息、违约金、罚息、账户服务费(计算方式以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5、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XX签订《贷款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1.原告向被告X出借贷款3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24个月;2.被告X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贷款合同》项下涉及的贷款本金、主债权的衍生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如被告X违约,原告有权解除《贷款合同》,并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或即刻到期,有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XX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贷款合同》、《接受服务同意函》、被告还款记录对账单等。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8日,被告XX通过原告公司网站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各方以数字证书认证的形式进行签署,原告承诺向被告X提供贷款300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8日止,贷款的归还依据《贷款合同》附件之《本金归还提示表》进行,贷款还款采取等额本息方式,每月固定收取账户服务费900元,每期应还款总额为人民币16099.95元,原告从被告X指定提款和还款专用账户按月扣缴其当期应还本息及费用。被告X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主债权的衍生利息、违约金、罚息及为追索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如被告X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应按到期应还未还总金额的0.2%乘以逾期的天数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每30日累进计算。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或即刻到期。后原告如约向被告X在《贷款合同》上载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00000元,并于当日扣除贷款审批手续费6000元。原告认为,截止2019年7月19日,被告X向原告偿还了7期款项,包含本金、利息、服务费及罚息,尚欠借款本金224154.38元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X逾期不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应当于被告违约、逾期未还款之日,即2019年7月20日解除。关于本案借款本金的数额问题。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X出借30万元,但随即扣收贷款审批手续费6000元,X作为借款人实际上并未能足额支配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应认定借款本金为294000元。因此,按照借款本金294000元重新计算,原告主张尚欠的借款本金为224154.38不当,应认定欠款本金为218488.43元。但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限额。故原告主张被告X偿还的贷款利息、罚息、账户管理费应从自2019年7月20日(被告X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因被告X承诺为被告X上述借款本息及其他所有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诉求,因其未提供该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贷款公司与被告XX签订的《贷款合同》于2019年7月20日解除;

二、被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贷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8488.43元;

三、被告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贷款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18488.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20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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