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报酬分配没有统一模式,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学历、职称、工龄和职务等确定一个固定且稳定的工资额;提成分配制,又被称为效益工资制,即按照律师个人所承办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实践中也有极少数律师事务所采用年薪制等其它分配方式。
固定工资制是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分配模式,如今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在适用,提成分配制是现行最流行的分配方式,为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溯源】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传统吃大锅饭的工作模式和分配模式,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了最大程度满足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律师主观能动性,必须废除固定工资制,但因为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参照,取而代之便是同其它产业如工商业承包效益提成相类似的收费提成分配制。这种改革的优点是:过程简单,不需要太多的制度设计;操作简便,按一定比例做简单数学运算;见效明显,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律师业因此得到快速发展,法律服务的质和量都得到明显提高。因为有眼光的律师知道,只有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诚信对待客户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最终取得更多的业务量,从而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回报。这种分配模式因其上述三个优点,加之当时没有更多经验可以参照,在当时急迫改革的形式下,被认为是最合理的分配制度,为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弊端】
经过律师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十年左右的发展,律师群体构成、社会环境以及人们对律师的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律师队伍快速甚至是膨胀发展的今天,提成分配制度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律师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与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不无关系。
一、不利于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和新律师的培养。实行提成分配制后,律师从收案到办案有了明确的分工,再也不会互相推诿,但现实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分工变成了分家,律师间不仅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反而为争抢案源而互相诋毁。
同样的原因,提成分配制也不利于对新律师的培养。有资历的律师很难自愿将自己的案源完全交给或者是带着新律师合作办理。这既不利于新律师锻炼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的能力,同时也造成新律师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难以得到保障,一些素质很好起点很高的新律师甚至因此长期得不到发展,这必然造成律师事务所发展后劲不足的结果。
二、阻碍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由于将收费和分配简单直接地挂钩,律师工作的动因就是多收费多分成,因此与业务收费没有直接联系或者说是联系不太紧密的工作就没有人关心,因为收费的多少基本依赖个人的能力和影响,管理公共事务付出与所得并没有像收费与分成联系的那么直接和紧密。这使律师事务所在制度上不能形成一个让领导和全所律师积极关心公共事务的机制,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失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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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化分工。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质量和深度要求的提高,实行服务专业化是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但在提成分配制下,案源多的律师对到手的业务是不愿意轻易交给其他律师去办理的,也很少有律师自动选择从事诸如刑事、行政之类的既“麻烦”又少收益的专业,所以有人认为,利益分配是目前阻碍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最为突出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对律师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对律师的期望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使者,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法治和司法公正。因此,律师应当是诚实信用的楷模。但是在提成分配制下,律师对金钱的注意力会更加集中,甚至会发生律师收费不办案,重收费轻服务,为接业务而乱承诺或者与法官搞不正当关系等现象。
总之,提成分配制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将律师各方面工作与收费单纯地直接地联系起来,使很多律师为案源所困,为收费所累,这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这种状况如不能得到改变,就会变得像美国的律师那样,“鼓起了自己的钱囊却迷失了灵魂和信仰”,“使律师职业成为人们既羡慕又看不起的行业”。
【变革】
前文分析的提成分配制度引起的问题,如律师的规范执业问题、合作问题、发展问题、律师形象问题,通过以前惯用的教育引导、组织管理、法规规范和制裁等手段和措施已经无法有效解决。律师行业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人们对律师的评价越来越低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因为教育引导本身是柔性措施,必须通过律师的个体自律才能起作用,而人的欲望无限膨胀的特性注定了这种措施作用的有限性;律师工作相对独立的特性也决定了律师事务所自律、行业协会管理和行政部门管理的作用发挥难以深入;至于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则是亡羊补牢的措施,很难说有多少预防功能,而且它所能解决的问题范围也极其有限;而当初的改制仅仅是通过所有制的改变激发了律师的主人翁意识,使律师有了“恒产”,为提高律师工作积极性奠定了物质基础,其作用仍然是经济意义的,但律师业的生产力价值决不仅仅在于经济效益,改制对促进司法公正这一更重要的律师业生产力价值,已经穷尽其功能。因此改革分配制度必须纳入我们的视线范围,一方面分配制度是生产关系的三要素之一,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物质分配关系;另一方面物质分配也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内容,是一项主要的管理措施。对现有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可以为我们的律师管理工作拓展一个崭新的空间,因为物质分配的功能除了实现人的物质需要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价值引导,能使管理者预期的目标成为每一个人内心的追求。
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公正,所以社会公正的实现是改革分配制度的首选目标。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律师对个体经济利益的现实追求。因此,合理的分配制度应当实现一个双重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平衡,实现个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社会对公平公正的追求的统一。为实现这个双重目标,我们必须以律师工作的综合绩效,而不是单以收费为确定律师收入分配的依据。这样,管理目标将自动成为引导律师行为的规范和准则。这也正符合司法部提出的“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分配办法”的要求。
解决律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同时跟进,最关键的是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因为现行分配制度对管理目标的实现依靠的是律师自律,而改革后的分配制度则更依赖组织管理。
作者系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