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某明星代孕事件引起了网络热议,笔者试着整理了近年来因代孕引起的法律纠纷的相关裁判文书,闲话少叙,详见数据:
一、数据检索背景
数据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检索因素:代孕相关的婚姻家庭纠纷一、二审判决
判决数量:55份
纠纷类型如下:

如上图所示,此次查阅的代孕纠纷里离婚纠纷占比最大,共41份判决,其次是抚养纠纷,共6份判决,同居纠纷和探望权纠纷分别是4件和5件,还有1例是监护权纠纷。总之,此次查阅的数据显示,现阶段代孕在婚姻家庭实务中所能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几乎是全方位的。
一、代孕在婚姻里的争议表现
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75%是离婚纠纷,而离婚争议均是由代孕引起的,争议内容大致为以下几类:
(一)女方身体原因无法怀孕,男方家庭要求亲生骨血
此次查阅的41份离婚判决里有15份是因女方身体原因无法怀孕,主要包括女方因疾病、年龄、流产等原因造成的无法怀孕,女方多数坚持寻求医疗帮助,但男方或是家庭考虑或是时间考虑,单方选择代孕,由此导致女方与男方家庭的全方位冲突、对立,直至双方感情破裂。
此种争议本质在于男女双方对是否坚持孕育亲生小孩未能形成有效沟通,男方及其父母关于代孕的单方决策既刺激了女方对自身身体状况的认知和感受,也在无形中贬低了女方的家庭地位和价值。
离婚案件处理多了后发现,婚后是否孕育小孩,包括什么时候生育甚至生育几个,都是需要在结婚认真探讨和交流的,因为这是婚姻家庭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三观不合在婚姻家庭观里的典型表现就与此相关。此次查阅的除前述女方身体原因无法怀孕男方坚持代孕导致离婚的外,还有3例是因婚后女方拒绝怀孕男方选择代孕所引起的。因此,婚前聊聊生育理念很有必要。
(二)男方家庭坚决选育皇位继承人
此次查阅的判决里有8例是因为女方产女后男方或男方父母坚持要求找人再代孕男孩引发离婚的,如(2014)东民初字第1493号判决,女方产女后男方母亲坚持找人代孕产子,男方一再诉请离婚。对此,笔者只想说家里有皇位要继承的,可以学学赌王这种大户人家,生儿子就用给房给车、给基金、列入信托受益人等方式进行嘉奖。
(三)代孕补贴家用,伤及颜面
此次查阅的离婚判决里有6例是女方婚后从事盈利性代孕,男方颜面受损,无法接受,(2016)冀0184民初1983号判决里女方代孕所得的25万用于支付购房款,(2020)赣0281民初467号判决里女方代孕用于孩子的生活开支,被判赔男方3万元补偿。
对于代孕补贴家用的女性呢,笔者只能说生活和女性自己都需要某种原则来兜底。
(四)是否为亲属代孕争论不一
此次查阅的判决里还有3例男女双方关于是否要为自己的姐姐或表姐妹代孕而闹至离婚的。只能说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总之,代孕在婚姻里的争议表现集中在男女双方对生育的观念冲突,深究之下,这其实是生育认知问题,在传统男方家庭视角里,生育是义务,是一个妻子和儿媳必须履行的,所谓血脉、香火、皇子都是这一义务的结果,是家庭的根基和传承。而在现代女性视角里,生育是项选择,生育权是女性的单方权利,需要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及婚姻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事业选择等因素来决定的。
对于这种认知冲突,笔者只能说不用争执对错,主要看个人取舍,因为这会是一种长期存在。
二、代孕对儿童权益的影响
代孕被我国明令禁止的原因有多重,除了对公序良俗、人伦道德的恶劣影响外就是对儿童的伤害,仅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围绕代孕所生子女的身份归属的争议就可见一二,详情如下:
(一)抚养权争议。此次查阅的相关判决里关于代孕所生婴儿的抚养权争议的有6例,包括代孕母亲与代孕需求方之间的抚养权争夺、代孕需求方夫妻间的抚养权争夺等。
代孕母亲与代孕需求方间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夺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个体间的代孕及以婚姻之名的代孕。
个体间的代孕多因代孕母亲在孕育孩子过程中投入了较多感情和精力,孩子出生哺乳喂养后难以割舍,反诉代孕协议无效并主张孩子抚养权。此次查阅的判决里有4例属于此种情形。
以婚姻之名的代孕因行为界限模糊,婚后女方和孩子可取得的财产权益扩大,又因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由此导致原始代孕协议约定的报酬不及离婚可得的财产权益。此次查阅的判决里有2例属于此种情形。
代孕需求方间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主要存在于代孕后夫妻感情生变,双方围绕孩子进行的系列权益争夺,但目前实务中对于此种情形的判定倾向于优先考虑孩子的基因或血缘。
(二)监护权争夺。此种情形一般存在于代孕需求一方去世,其父母与其配偶对孩子的争夺,这里既涉及孩子的抚养监护问题,又涉及去世一方的遗产继承问题,孩子的归属与财产直接关联。此次查阅的(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判决就是此种情形,代孕孩子父亲去世后,爷爷奶奶围绕遗产与孩子母亲争夺监护权。此种情形对儿童的成长和权益保护都极为不利。
(三)以探望之名的藏匿和争抢。此次查阅的判决里有2例是代孕母亲与代孕需求方间围绕对孩子的争夺所产生的系列抚养、探望纠纷,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对孩子实施了抢夺、转移、藏匿等行为,其中一方在庭上声泪俱下的陈述孩子在此过程中遭受的伤害所致的噩梦及行为失调等后果。
不管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还是现实抚养者,在此种争夺中鲜有把孩子放在首位,把孩子当成一个生命和独立存在的。
(四)家庭地位与成长环境不稳定。代孕所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因为身份的特殊性难免会被抚育者过度关注和比较,若家庭已有亲生子女,这种比较和计较将会无处不在,孩子间的权利地位及资源配置、父母长辈的关心与投入都会成为争夺点。如(2018)沪0113民初21925号判决女方认为男方对于代孕所生子女的关爱远超对亲生女儿的关爱,且代孕所生子女占有了家里的上海户口导致亲生女儿无法落户等。
这种家庭地位与权益的争夺轻则危及夫妻感情,重则毁坏家庭稳定,对子女的成长都极为不利。
总之,在笔者看来,代孕所引起的身份争议和纠纷归根结底是代孕行为实施者对生命的漠视和对交易的吹捧所致,在这些人眼里一切都可标价,孩子也一样,今日可通过代孕交易获得一个孩子,他日就会企图通过标价获取一个完美基因。当所有东西都可交易时,人这个物种就不再是种独立存在,你我皆可成为商品。
前人说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有了路。代孕这种漠视生命的交易行为我们也需警惕,若任由发展,他日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蹚出一条大道来,因此,光禁止还是不够的,处罚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