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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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精装房装修标准严重缩水,能索赔么?

发布者:朱为敏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407人看过

基本事实

  2013年,业主甲(乙方)与A地产公司(甲方)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约定由业主甲认购A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3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21平方米、单价为1.9万元/平方米,总价款为219万元,交付日期为2014年底前。

  合同补充协议一第13条第1项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甲方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乙方,无需就此对乙方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业主甲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案涉房屋已交付使用。

  另,A地产公司就案涉房屋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载明幢号为67-73属第14期,装修类型为装修房,装修单价为4500元/平方米。该方案在“XX市网上房地产”网向社会进行公示。2014年6月,XX市规划局向A地产公司下发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同年6月底,XX市XX区建筑工程局对涉案房屋楼盘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业主甲主要诉讼请求:判令A地产公司赔偿其实际装修价值与约定装修价值(4500元/平方米)的差价160665.22元。

  法院判决:A地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业主甲房屋装修差价160665.22元。

  法律分析

  1、《商品房预售方案》中4500元/平方米装修单价,应视为双方合同内容。

  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方案》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必备材料,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补充协议第十三条载明“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材料属应批准文件,且《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4500元/平方米装修的单价信息已在“XX市网上房地产”网向全社会进行公示,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示的装修单价信息应作为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的4500元/平方米信息应视为A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明示的精装修计价方式,A地产公司主张该单价仅是销售单价,不是装修标准,该主张与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故《商品房预售方案》载明的装修单价信息对A地产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业主有权要求按照4500元/平方米装修单价赔偿装修损失。

  《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A地产公司在销售现场以样板房的方式向购房人宣传精装修房,而在其与业主甲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又确定了“展示样板间所示内容,不是买卖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等免除己方义务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直接导致A地产公司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具有真实性,违反了《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业主甲有权要求A地产公司提供与样板房一致的精装修房,鉴于现样板房已不存在,缺乏参照依据,业主甲要求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示的4500元/平方米的精装修单价,赔偿装修损失,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有合同依据。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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