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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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当事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问题复函

发布者:朱为敏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5日|分类:经销代理 |178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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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民二他字第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5]2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多数意见。当事人工作人员袒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单一的《聘书》尚不足以证明与受托与受托 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人事关系。

  此复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62.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

  (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相关案例

  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监民再字第62号

  在通达贸易公司已依法注销,不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及张有利无资格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本院(2015)黑高民申复字第26号民事裁定将张有利列为通达贸易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并再审本案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409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一审庭审中,雷氏汽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飞仅提供了空白加盖祥顺和公司印章的委托书,该空白委托书不能反映祥顺和公司委托了雷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且雷飞以祥顺和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出庭,其还应提交证据证明与祥顺和公司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但雷飞未能提交。所以一审法院缺席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6171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赛卫普公司原委托陈凯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是经本院审查陈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代理人资格的规定。此后,赛卫普公司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以本院告知陈凯不符合代理人资格、赛卫普公司无员工、赛卫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国外不能及时赶回参加庭审为由,申请本院延期开庭。经本院审查,赛卫普公司延期开庭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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