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越来越现实,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在离婚时,房产作为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是否未出资的另一方无权分割房产?对此,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原告小王、被告小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二人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一年后生育一子。婚后二人争吵不断,于是小丽离家出走,回到娘家居住,二人开始分居生活,于是小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小丽主张二人居住的房屋为共同财产,小王认为该房产行为原告个人财产(房产现总价55万元,贷款余额10)。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购房首付款部分,原被告在婚前已明确约定由原告父母支付房款,胡原告父母实际给付的12万元,应认定为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以上出资,原告父母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远被告双方,故认定以上出资应为原告父母对原告个人的赠与,该诉争房产的共同财产部分应为,33万元=55—12—10。
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原告小王所有,离婚后贷款由小王一个人偿还,共同房产部分予以分割。
来源:讲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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