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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能再次申请再审

发布者:朱为敏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3397人看过

很多人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不能再次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属于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范围,当然不能再审。对于新生效判决源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性质上仍为再审判决,不能再次申请再审。

事实上,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不属于“再审判决、裁定”。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看出,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不属于不能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之内。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来源: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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