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孩子之痛,别时容易见时难
“抢孩子”背后的骨肉分离,痛何如哉
最近引起关注的北京丰台区“抢孩子”事件,警方经过调查,结论是前儿媳不让见孩子,奶奶认错了人。

▲平安北京通报“丰台抢子”事件情况截图
尽管舆论还存在“拐卖”、“绑架”的疑虑,但可以肯定,在离婚率日益上升的今天,对孩子的争夺大战,不可避免地爆发。
有些当事人,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用尽各种奇葩手段;
有些当事人,每次交接孩子,都冷嘲热骂,愤恨不平;
有些当事人,离婚后为了变更抚养权、增加抚养费,诉讼连年纠缠不休......
? 让我们来看看两个真实的案例——
阿佳与阿成于五年前离婚,两人有一个七岁的女儿。为了女儿考虑,阿成把唯一的房子留给了阿佳,净身出户。
刚开始一年多,阿佳还能够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让阿成每个周末接女儿出去玩。可是后来,阿佳就逐渐缩短阿成与女儿相处的时间,从两天到一天到半天。阿佳随心所欲改变接孩子的时间地点,让阿成无所适从,难以安排。
得知阿成再婚,恼羞成怒的阿佳变本加厉,每次女儿提及父亲,阿佳都大为光火,严厉训斥女儿。阿佳不仅在女儿面前猛烈地诋毁其父,还拉黑了阿成的微信和电话号码。
阿成不想与阿佳对薄公堂,也不忍女儿在精神上受母亲的折磨,于是两年多无法与女儿相见。在这场破裂的婚姻中,女儿彻底失去了父爱,而父亲也彻底失去了孩子。
老谢夫妇只有一个儿子小谢。小谢与妻子小姜的感情不好,几次闹离婚。小谢患上重病,他住院期间,小姜不管丈夫的死活,全靠老谢夫妇照料。
小谢不幸英年早逝,留下五岁的儿子。老谢夫妇与小姜因分割小谢的遗产发生纠纷,小姜不让老谢夫妇见孙子。孙子是老谢夫妇唯一的血肉命脉,痛失独子又无法与孙子相见的老人家,终日以泪洗脸,茶饭不思。
法律能保障离婚后父母与孩子的相处吗?
如果要问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什么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最难落实的,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士都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探望权。
探望权是这样一种权利,如果男女双方良性沟通,互相配合,那么不需要法院的判定,甚至不需要书面的约定,父亲或母亲能与孩子正常见面相处。
反之,如果一方刻意设置各种障碍,避而不见,甚至擅自将孩子带走或者藏匿起来,那么对方就根本见不到孩子,甚至不知道孩子的下落,茫茫人海中音讯全无。不论法律规定的多么严格,双方约定得多么详细,都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为什么法律无法保障探望权的落实?
主要有两点原因:(一)人身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二)对侵犯探望权的一方,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身行为不能强制执行,简单地说,就是法院不能强行把孩子“拎”去见父亲或者母亲。
为什么呢?
? 这样侵犯了孩子的人身自由,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即使孩子渴望见到父亲或母亲,这种劳师动众的“挟持”方式,会激化双方矛盾,可能造成无法预料的恶性后果;
? 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一方称对方如何伤害孩子,往往无法查实,见或不见,陷入两难;
? 探望是持续多年、反复多次的行为,法院不可能有人力去执行。
离婚后带着孩子的一方不给对方见孩子,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坦白地说,很遗憾,通常没有什么法律责任。所以才有这么多人有恃无恐地剥夺孩子和父母见面的权利。
在一定的情况下,如探望权是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一方不依照履行,对方才能追究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申请法院对其进行训诫、罚款乃至司法拘留。训诫罚款的震慑力都不大,而司法拘留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比如一方暴力对抗,法院才会采取。司法拘留的上限是十五天,且法院轻易不会采取强制措施介入民事纠纷。
不让见孩子,我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有人长期见不到孩子,万般无奈,出此下策——不给孩子的抚养费,逼对方让自己见孩子。
虽然其状可怜、其情可悯,但要知道,探望权与抚养费是两个概念。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以探望权的实现为前提条件,对方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让孩子误会父母遗弃他(她),不愿意养他(她),产生隔阂,就得不偿失了。
伤害孩子的是父母之间的互相伤害
伤害孩子的,是父母之间的互相伤害,跟离婚与否无关。
有一句话,“男人,真正爱你的孩子,就好好爱孩子的母亲吧”,对于女人,同样如此。如果确实不爱了,至少不要恨,不要报复。否则,就是在鞭打无辜的孩子,埋下仇恨的种子。而仇恨,让人面目丑陋、心灵扭曲。
父母与孩子相处,共享天伦之乐,对于双方的身心健康,都极为重要。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天然联系,若被强行切断,是违反人伦、非常残忍的。
君子绝交,不发恶声。如果夫妻离婚后,能以慈悲豁达的胸怀,宽恕自己和对方,以更多元的角度看待过去,放下是非恩怨,内心不断成长,充满力量和秩序感,重建信念和目标,那么离婚就会变成一件好事。
如果夫妻离婚后,领悟到昔日对孩子的压制或疏忽,学会真正关爱孩子,让孩子在新的家庭中享受到多重的爱,那么孩子就沐浴在阳光雨露中,长成参天大树。
律师的几点建议
离婚协议中详细约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具体的时长、次数,接送时间地点等。周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的探望,可以分别写明。文字表达明晰准确,不要有歧义。这样便于履行,也让对方无法轻易找理由推脱。若双方或孩子的情况有变化,需要重新约定探望权,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或在微信短信上以文字的方式明确。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权方无故不配合对方探望的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或是变更抚养权。需要指出,离婚协议中较少做类似的约定,这类约定在司法中未必能得到支持。因为支付违约金可能导致变相以金钱牺牲孩子的幸福,而抚养权的归属必须以孩子健康成长为依托。但类似约定至少会对抚养权方产生心理上的约束作用,也让探望权方多了一些救济的方式。
建议法律规定,若携带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故不配合对方探望,剥夺对方与孩子相处的权利,对方可要求变更抚养权。
建议法律规定,赋予失独老人对(外)孙子女探望权,给老人家最后的一丝慰藉。由老人和(前)儿媳或女婿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探望的次数和时间地点。
建议法律规定,若一方无故不配合落实探望权,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实施相应惩罚,用经济手段来制约行为。
探望权的条文索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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