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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告"小三"怒讨90万!法院: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得还!

发布者:朱为敏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81人看过

原配告"小三"怒讨90万!法院: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得还!

2018-06-26  深圳朱为敏律师工作室

缪某和周某结婚将近30年,不过最近几年周某发现,丈夫在外面有了情人,还送给了情人不少钱。

缪某在与情人保持关系的期间,先后给了情人一百二十几万,法院最终能够认定的扣除已经返还的钱款,还剩九十几万,之后因为双方分手的事宜,发生了纠纷。

女方(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情人把赠与的钱款返还。


缪某的情人张某认为这几年她多次怀孕堕胎,缪某的赠与是她应得的。

法院审理人表示:因为他们之前在分手的过程中,几次分手,分手的时候在派出所有一份调解协议,里面有一句话说:双方之前的金钱往来,不在追究,作为(情人)身体上的补偿。

于是情人以这个理由为依据,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赠予的钱款就对我身体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缪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时候也为取得妻子的追认,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丈夫侵害了妻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认定赠与的行为无效,判决情人将获赠的九十余万元返还。

看看网友怎么说: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

老公送给“小三”的房子、车子、票子,老婆可否要回?


1、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该法第153条第2款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

丈夫缪某基于其与情人之间的婚外恋情赠与财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我国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这种依附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情人张某应当还款九十余万元。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以夫妻协商一致为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同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也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本案例中——

缪某在与张某发生婚外情期间,未经周某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及转账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应当认定为未与配偶周某协商一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也是严重损害周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的行为。

守护原配,寸土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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