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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发布者:朱为敏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981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2018-06-15  朱为敏律师 法妞问答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劳动者安全防护意识不强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适用法律,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结合以下案例,来分析同类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


案例一


2011年11月13日,石某以个人名义为华航建设公司找到聂某等工人为该公司后期增加工程。2011年11月18日上午9点左右,聂某在去地下室整理模板过程中,从负一楼楼梯口摔到负二楼,导致聂某受伤。


前期劳动仲裁及诉讼情况: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郑劳人仲字(2012)02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聂某与华航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建设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驳回华航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聂某与华航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4月17日,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证明:聂某诉华航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委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郑劳人仲字(2014)0366】。该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审结。


工伤认定:2012年8月17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聂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一、保留聂某与华航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二、华航建设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聂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985717.55元;三、华航建设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聂某伤残津贴2001.48元;四、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中建二公司将其位于豫翠园工地项目工程分包给安信公司,后安信公司将上述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郭某,安信公司委托吴某作为安信公司在豫翠园工地的项目经理。王某经工友张某介绍到涉案工地工作。2016年3月10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


责任的划分:中建二公司将其涉案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安信公司,且在工人进入工地时已对工人进行过安全教育,故中建二公司对王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庭审中查明的安信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郭某,郭某又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同样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吴某,吴某与王某之间系雇佣关系,确认安信公司、郭某应当与吴某一并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在工作时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其在工作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摔伤,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因本案事故给其自身造成损失的20%,吴某应当承担因涉案事故给王某造成损失的80%,郭某、安信公司对吴某应承担的部分与吴某一并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3748.52元;二、被告郭某、被告安信公司对上述被告吴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从用工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雇佣关系的用工主体则可以是个人、单位。


2、从劳动者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已满16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雇佣关系中,对劳动者的年龄无此要求。


3、从管理与被管理上区别。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资,受本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雇佣关系,劳动者虽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


4、从产生纠纷适用法律及解决纠纷程序上区别。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对纠纷协商不能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合同法》调整,双方对纠纷协商不成,任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及法律适用

此类案件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如上述案例,即:工伤程序和人身侵权程序。


实践中适用侵权程序的较多,该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工伤程序的适用相对比较复杂。


首先,要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一般通过工友介绍进入建筑工地,工资结算、发放等事宜不规范,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要进行工伤认定,构成伤残的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关系认定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最后,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追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综上,在实践中,劳动者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可以选择适用工伤程序或人身侵权程序,两种程序有各自的优缺点。


工伤程序需经过劳动仲裁、诉讼等程序,周期比较长,证据较弱,劳动仲裁、诉讼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更有利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身侵权程序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周期相对较短,实践中劳动者本人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及时实现。


从法律关系上看,本人认为此类案件更符合人身侵权程序,劳动者与施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人身侵权法律关系更为适宜。但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我们应充分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两种程序的利弊及法律风险,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熙窗法雨   作者:张亚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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