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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频发,留证据、先知情、做约定...不容忽视!

发布者:朱为敏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36人看过


医疗美容纠纷频发,留证据、先知情、做约定...不容忽视!

 深圳朱为敏律师工作室

医疗美容纠纷频发,留证据、先知情、做约定...不容忽视!

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美容技术的进步促使人们对美的追求愈加强烈,医疗美容服务带给人们美丽希望的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纠纷,令爱美人士苦恼不已。

在医疗美容过程中有哪些常见问题?美容者需要注意什么?出现纠纷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案说法,提醒广大美容爱好者注意防范美容风险,妥善维权。


1

无照经营隐患多

留好证据是关键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6年间,黄女士先后在某美容诊所进行了四次自体脂肪充填颞部手术,手术后黄女士颞部肿胀伴有剧烈疼痛,且颞部处于不断生长状态,导致头疼和记忆力下降,精神极度痛苦。该诊所称可以帮黄女士将肿胀部分免费取出,于是黄女士在诊所再次抽取了颞部脂肪,然而黄女士的情况并未因此好转,反而日益严重。就此,黄女士多次与该诊所进行协商,希望该诊所能如实告知手术情况,并帮助黄女士解决术后问题,但该诊所非但不予解决,反而推卸责任。无奈之下黄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诊所退还其医疗费4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16万元。
       谁知到了庭审中,诊所宣称其在2015年才注册成立,根本不认可与黄女士存在医疗服务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称其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被告诊所处进行了自体脂肪填充手术,但被告诊所对黄女士就诊的事实亦不予认可,且营业执照显示被告诊所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黄女士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单据、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但黄女士均未能提供。最终法院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机构应该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在机构职业许可证》后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在医疗美容纠纷中,美容者普遍表示一些美容机构资质并不健全,或者有资质但违规开展资质范围外的美容项目。因此,美容者在选定医疗服务机构时要注意:1、要确认该机构是否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一栏中是否已经注明有医疗美容科目,主诊医师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2、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前,要与医疗美容机构就医疗美容的具体事项签订合同,就双方的医疗美容服务关系进行书面确认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及时索取并保存好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的证据,以便日后作为维权的依据。

2

轻信广告风险大

了解清楚是基础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赵女士在商场看到某美容中心的广告,声称可以利用国际领先技术进行面部美容,经电话了解,该美容中心称其可以进行隆鼻、双眼皮、矫齿等项目,承诺能达到理想效果,并劝说赵女士到店了解。赵女士到店后,在店员的诱导下一次性交纳了156200元的费用。交费后,美容中心工作人员只是用手挤、用夹子夹等方式给赵女士弄了几下鼻子,并没有用其承诺的新技术。后赵女士发现被告美容中心根本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故终止了隆鼻项目,要求不再做尚未开始的双眼皮、矫正牙齿等美容手术,并要求该美容中心退费,但该美容中心各种搪塞推脱,拒不退费。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其服务费156200元。
       在庭审中该美容中心却称,赵女士的服务费用已消费完毕,且根据赵女士在美容中心的档案显示,赵女士每笔消费都有签字,所以无需返还赵女士任何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美容中心与赵女士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因双方并无书面合同,对合同的解除、服务费的退还等内容均无明确约定,现赵女士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服务,双方服务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未履行的部分应予退还。根据档案记录及双方陈述,赵女士在档案中的签字仅是对其购买的服务内容的确认,并非消费记录,服务合同并未履行完毕。而赵女士已接受“鼻子塑形”一次、“激活”服务五次,且认可服务价值,赵女士虽主张“激活”项目均为赠送,但未举证证明,根据公平原则,接受的服务应当支付相应服务费,最终判定酌情判定赵女士应支付服务费1万元,美容中心退还剩余费用。

法官说法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利用人的爱美心理千方百计诱导美容者增加医疗美容项目或放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乱收费,加重美容就医者的额外风险和经济负担,进而引发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将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如实告知,必要时要求出具书面说明或写在合同中,再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服务,切忌轻信微信圈、朋友圈的介绍和轻易接受广告或医疗美容机构的诱导。此外,对接受的医疗美容服务的具体项目和价格要进行事前了解,每一次消费都要进行签字确认同时要注意保留好收据、发票等消费记录和原始凭证。

3

操作是否合规范

依法知情是保证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杨女士与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签订美容整形协议,约定由该机构为其进行自体脂肪胸部整形及腿部吸脂手术。合同签订后,杨女士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该美容机构18250元,该机构一再向杨女士保证可以达到其要求的效果。然而,手术做完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令杨女士大腿淤青长达半月之久,这给作为模特的杨女士生活、工作、社交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杨女士还发现该医疗美容中心还存在手术过程作不规范问题。手术同意书载明执行麻醉方式为局麻加镇定,但该美容中心对其实施了全麻且在手术过程中对其进行全裸拍照。因此,杨女士起诉要求该机构返还全部美容费用。
       庭审中该美容机构对杨女士的说法全部否认,称杨女士手术过程很正常,手术同意书、知情书、告知书相关手续均齐全且经杨女士签字,还有相关手术记录。另外吸脂出现青、紫都属正常现象,美容机构在手术中拍照仅对手术部位,是依据需要进行拍摄且并未泄露。因此不同意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与该美容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手术与同意书记载采取局麻与镇定方式经过杨女士签字认可;瘀血问题美容机构在手术同意书中已经书面告知;手术中该美容机构仅对杨女士身体局部拍照且杨女士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医疗机构对对全身拍照侵犯个人隐私;至于手术效果未能如杨女士所愿,因双方未就实际效果形成约定,因此,杨女士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美容医疗机构职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依法操作。需要进行手术的,应在术前与美容者签订手术同意书、知情书、告知书,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风险等,征得美容者同意后实施手术。
       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进行并且必须对所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故意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也必须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美容效果认定难

做好约定是前提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王女士到某美容门诊部作美容手术,按对方医生的建议做了取膨体修复、人工真皮隆鼻、人工真皮鼻尖延长、鼻翼缩小外切口四项手术,支付费用33400元。术后发现手术不仅没有达到美容效果,反而造成了毁容,经协商,该美容门诊部赔偿了王女士5000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女士外观越来越差,实际修复费远远超过了5000元。因此王女士认为上述协议不公平,故起诉要求撤销其与该美容门诊部签订的协议。
       在庭审中,该美容门诊部称双方之间协议是公平的,且已履行完毕,且其诊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不同意撤销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王女士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其与美容门诊部所签订的上述协议,但未就此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因此,不能确认王女士的容貌在术前术后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认定其损失远远超过5000元,故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类案件中,许多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大多会选择以侵权责任为案由进行起诉,一旦选择了侵权纠纷,就要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自己的损害后果、被告的过错、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证明。
       一般认为,医疗美容纠纷的损害后果指的是在医疗美容结束后无法带来预期效果,无法为正常人所接受,没有变美反而变丑并且带来负面影响的美容效果。但因医疗美容效果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且缺乏评价的统一标准,所以对美容效果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且应当以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对于确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退还费用,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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