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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车、房,“老赖”的这些财产也能被执行!

发布者:朱为敏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288人看过


除了车、房,“老赖”的这些财产也能被执行!

2018-06-12  深圳朱为敏律师工作室

除了存款、房、车外,还有哪些“老赖”的财产可供执行?汇道资产就这一问题,探讨可执行财产与不可执行财产的界限,明确可执行财产的类别,结合相关案例、观点和法律依据,供大家参阅。


相关案例


1.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某住房公积金存款案


案例要旨: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可以依法被执行。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4-7-23


2.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王某诉李某夫妇返还借款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经济来源方式有限,且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财产的共有性质,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通过将财产存入以未成年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转移财产的属于掩盖财产数额的行为。法院如果发现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财产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其父母的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执行。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6期


3.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法院可强制公司收购其股份顶抵控股股东所欠公司债务——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等诉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案


案例要旨: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收购公司的股票。在公司实际控制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无法在股东大会上作出收购决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公司收购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4.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被强制执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执行异议复议案


案例要旨: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同时,在投保人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应注意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维护。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甘肃高院<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9]07号《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金昌市东区管委会属行政性单位,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悉,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予以冻结,影响了企业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案件过程中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诉讼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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