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乃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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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阶段律师文书

发布者:李乃智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6日|分类:公安国安 |663人看过

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组织卖淫嫌疑人甲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代理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甲某,现结合会见笔录及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检察院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晚上,***公安局派相关民警去按摩房查处违法卖淫活动。甲某当时在****门口,看到有人在踹按摩店的门,对此时按摩店内发生何事并不知晓。甲某往按摩店方向走,在厨房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局通过对甲某及案件相关人员的讯问,以涉嫌组织卖淫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今。

案发当时的基本情况如上所述,相信贵局对于本案已经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并制作了相关材料。但经依法会见后,甲某是否涉嫌犯罪及涉嫌何种犯罪存有异议。鉴于此,本律师特向贵局详细阐述事情经过,以配合贵局调查案件原委,查明事实真相。

二、犯罪嫌疑人甲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首先,涉案按摩店是在***转接而来,按摩店的部门工作人员当时已在店里,并非由甲某招聘。乙某询问笔录中也描述“一个叫‘小雪’的朋友介绍来的”其次,甲某日常的主要是照顾孙子和孙女,其对按摩店的管理也仅仅是收取按摩费用(每人次10元),具体服务人员在从事按摩工作的同时是否有其他“增值”服务,甲某并不知晓。再次,案发当天并不在店中,也不知晓有客人进入,更不知晓服务人员的卖淫行为。贵局认为甲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本律师认为不妥,组织卖淫罪为故意犯罪,甲某明显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其开按摩店并不具有社会危害行,因此熊平花行为并不未涉及刑事犯罪。

三、即便犯罪嫌疑人甲某涉嫌犯罪,也不涉嫌组织卖淫,而应属于容留卖淫

甲某开设按摩店如对服务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知晓或有可能知晓,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此,假设甲某知晓服务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就其行为探讨涉嫌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首先,组织卖淫罪中涉及的行为是一种组织行为,行为人的主观上有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特征,甲某在服务人员提供卖淫过程中并未对服务人员进行招募、雇佣,仅仅是为服务人员提供了场所,在此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其次,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多数还存在对卖淫人员的人身限制,就本案而言甲某与服务人员系平等关系,服务人员来去自愿,服务人员的作息时间也由其自身安排,甲某不存对服务人员的人身管理问题。因此,甲某即使存在犯罪的情况,其行为也仅是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而非组织卖淫罪。

综上,犯罪嫌疑人甲某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恳请贵局能去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法撤销对甲某的立案。

此致

******公安局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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