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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从一起继承纠纷谈起

发布者:胡翠玲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00人看过

当事人是一位大姐,已近50岁,离异,三级精神残疾,和一个上大学的儿子相依为命。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和哥哥姐姐打了一场遗产继承的官司。老 人去世前是和哥哥一家住在一起,财产均掌握在哥哥手中。

庭审过程中,哥哥说出了两个观点:一、被继承人留有口头遗嘱,说房子是给孙子的,和原告无关。二、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已经在去世前转到了儿媳的帐户,算赠与,不算遗产。

原告和被告之一的姐姐听到这个说法简直气炸了。我告诉当事人不要着急,首先口头遗嘱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她哥哥所说的老人的口头医嘱是在老人去世前几个月,在医院只和她哥哥一个人说的,没有任何人可以证明,是欠缺法律要件的,口头遗嘱是不可能成立的。

再说存款是否构成赠与?被继承人在去世前一年多的时间已经处于类似植物人的状态,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老人服用的药物和亲戚朋友均可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的赠与是根本不可能的。

最终法官没有采信原告哥哥的说法,对遗产作出了公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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