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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损害赔偿问题

发布者:胡翠玲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30人看过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日常咨询中,总会遇到这样的咨询:“我老公出轨了,我能让他净身出户吗?”“他对我有家庭暴力,我能让他赔钱吗?”

    以上问题,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过错赔偿呢?

  1首先,对方有违法行为。

     有配偶者的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即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其次,必须因为对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离婚的后果。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二、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几种情形:

  1、重婚。如果因重婚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重婚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注意需要持续、稳定地居住。偶而得出轨只是道德层面上的批判,在法律上很难支持。更无法达到咨询者所说的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后果。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使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的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但对于受害人来说,应当注意取证,及时报警、拍照、治疗,有助于在法律程序中提供充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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