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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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发布者:汤志平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2日 8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要求不离婚,经过代理人的努力,达到了满意的效果。另附件代理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汤志平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汤志平律师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尚好,没有彻底破裂。

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原则性矛盾,且被告特别珍惜这段婚姻,况且原告、被告已年近50周岁。原告与被告一起生活多年,熟悉彼此的生活习惯,有着共同的朋友圈,同时原告与被告的家庭也是互相交织。生活上,被告给予原告无微不至的关怀;事业上,被告给予原告力所能及的支持,庭审中原告都予以默认。

2、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但被告一直予以宽容,维护婚姻的稳定。

原告利用被告外出打工之际,固定与一名女子以夫妻相称。尽管庭审中原告不予承认存在第三者,但通过原告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清晰地看出,原告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但被告知道情况后,并没有去责备原告。相反,被告对于原告的错误行为予以宽容,因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尽管原告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事实,但为了家庭的稳定,婚姻的和谐,被告均予以宽容。

3、婚姻存续期间共获得拆迁房屋3套,比亚迪汽车一辆,债务53000.00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获得复兴家园小区7幢2706室60平方米,17幢1003室75平方米,11幢2608室90平米,每人享有4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面积,其中,周甲、周乙、被告、原告及沈甲各享有45平方米。依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庭审中原告声称其将比亚迪小轿车已经出售,但其提供不出具体的购买方,因此真实性存疑。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对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因装修房屋欠下53000.00元,原告平时没有正经收入,主要依靠被告(被告曾经通过银行转账50000.00至原告户下),对家庭事务了解不多,装修整个过程都是由被告一手操持。因此,原告对债务的否定是违背事实的,被告对原告突然提出离婚也是举手无措。依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原告只是一时冲动、迷失了方向,被她人挑唆一时兴起而提出离婚,相信在冷静一段时间后,必然趋于平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审判长参考。

                                    代理人:

                                       2017年5月26日


汤志平律师是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他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职业,在加入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