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执行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如果法院认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并裁定驳回,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可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对驳回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前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房屋确实借名购买,最终确认属于哥哥所有,则该房屋不应作为弟弟的财产被执行,反之则可以被执行。
延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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