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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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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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没留遗嘱,大笔财产却无人继承?这一点90%的人都不知道

发布者:姜春梅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393人看过

  PART 1

  真实事例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7月,张老伯因病去世,他一生未婚、无子无女、无直系兄弟姐妹,父母也早早过世。而他留下的大笔遗产,让旁系亲戚们纷纷动了心思。

  原告张老伯的堂妹、被告张老伯的姑姑和表弟三人均称在张老伯生前对其尽到了赡养义务,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三人无法协议一致,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在法庭之上,三人都陈述了自己“赡养”张老伯的日常:

  堂妹觉得在张老伯生前,自己每周都去看望他,为他洗衣做饭,陪他聊天说话,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遗产。

  姑姑表示多年来自己从未中断过对张老伯一家的探视和照顾,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张老伯去世后,自己还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故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份额。

  而表弟也坚称,自己一直在照料张老伯,还曾帮他在楼下找了房子,居住在此的4个月都由自己照顾,并且张老伯挂有人造粪口袋,自己多次帮其清洁,在他搬新居后也经常前去照料,尽到了最主要的义务。

  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扶养活动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首先,因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原被告提供经济支持,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养。

  其次,生活上而言,张老伯虽曾身患癌症,但恢复较好,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

  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堂妹和姑姑主张的照顾时间大概发生在张老伯中年时期,且照料活动较少;表弟的照料则主要集中于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且张老伯给予了他相应补贴。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印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对张老伯扶养较多,但经过三人陈述及了解,以上行为均属于一般亲戚往来,故不构成扶养。

  见过多少因为遗嘱、家产问题而闹得分崩离析的兄弟姐妹甚至是父母儿女。

  生前无照顾,走后想分钱。仅凭“血缘关系”四个字就想分得一杯羹?这些既得利益者想的未免也太天真了!

  PART 2

  法律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

  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件中,张老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并且张老伯的现在原被告的三个人均不满足继承人的身份,也不能代位继承张老伯的遗产。

  那他们为什么都辩称自己对张老伯照顾更多呢?

  因为按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

  并且,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完全或基本上是由他人扶养照料的,其遗产也可以由扶养照料被继承人的人全部承受,而不让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血缘不是唯一“标准”,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遗产分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在于血缘关系,也涉及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

  如何才能证明尽到赡养义务?

  证明一个人尽到了赡养义务,证据可以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

  例如:

  可以提供老人居住环境的证明:因为尽赡养义务首先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提供老人日常生活开销的清单。

  提供周围邻居的证言。

  日常生活的照片视频证据都是可以作为证据。

  PART 3

  写在最后

  或许很多九泉下的父母万万都想不到自己的遗产会是引爆家庭纷争的导火索。立遗嘱,虽然是中国家庭都羞于提及的问题,但是却能为日后解决不少问题。

  倘若原被告三人任何一方真的尽到了抚养义务,或真情或假意。相信作为被赡养人也会考虑到在自己百年之后的房产问题提前进行分配或赠与。而现在等到老人去世以后,三人跳出来义正严辞地说自己对老人的照料未免有点狼子野心,昭然若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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